賣屋權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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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、在簽訂「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」之前

    1. 您可以向經紀人員查詢標的物附近區段的行情,或者要求經紀人員提供已成交物件之行情資料,作為您售屋的參考,並決定合適的銷售價位。
    2. 若您對房地產相關之法令、貸款及稅費有不清楚的地方,亦可以向經紀人員詢問。
    3. 在您決定將不動產要委託房仲業者出售時,房仲業者將與您簽訂「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」,簽約前,請您向經紀人要求提供契約書影本供您審閱,若有不明白或不清楚的地方,可以向經紀人要求解說清楚,對於契約尚未完全瞭解前,請勿簽約。

    二、「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」之簽定:

    指定使用交易安全機制,以保障交易安全。指定由地政士辦理登記手續。

    1. 有關委託不動產之重要事項(例如:住戶規約、依慣例使用之現況...等)及一切足以影響買方意願之情形(例如:滲漏水、輻射屋、海砂屋、兇宅、公用徵收...等),依法您須告知經紀人員,並詳細記載於契約書內之「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」,並由您確認之。
    2. 「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」將附於「不動產說明書」中,直接提供買方瞭解。
    3. 對於您所委託的銷售總價,房仲業者將據實告知買方。
    4. 若您有其他的銷售條件,請於契約書「其他銷售條件」欄中填寫,並簽章確認。

    三、在簽訂「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」之後

    1. 當您委託銷售之不動產在委託期間內未能成交時,您不必支付我們任何廣告費或服務費用。
    2. 如您未善盡誠實告知義務,而在交易過程中或完成交易後,被買方發現標的物有瑕疵時,則依民法第三五四條等相關之規定,您須負擔出賣人對出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。

    四、專業服務之提供

    房仲業者將提供下列項目之服務並以最短時間完成您的託付

    1. 將物件資料鍵入本公司電腦連線系統,同時展開全面銷售。
    2. 為儘速促成不動產之出售,房仲業者將運用適當方法,媒介買方或經第三人介紹或其他類似促進銷售之行為
    3. 製作完成「不動產說明書」供您簽章確認,提供買方瞭解,並為買賣契約之一部份。
    4. 張貼懸掛銷售看板及其它銷售管道,增加物件曝光率,以利成交。
    5. 每七日至少向您做一次銷售情況報告。

    如您發現經紀人員對上述服務有未克盡職責之情形時,您可要求改善。

    五、 購屋要約書及買賣定金收款憑證制度

    1. 「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」簽定時,您須決定相關銷售條件以及確認房屋現況。
    2. 當買方對於您的出售要約為承諾並支付定金時,表示買方願意依照您的出售條件成立買賣契約,您無須再為簽認,買賣契約即已成立。
    3. 房仲業者在代理收取買方之定金後,會通知並轉交給您簽收。
    4. 張貼懸掛銷售看板及其它銷售管道,增加物件曝光率,以利成交。
    5. 如您原貸款之金額及其他債務合計超過實際買賣成交總價者,您須將定金暫時委由房仲業者保管;如使用「履約保證制度」者房仲業者會將此定金逕自存入專戶內;且保管期間之定金不計利息。

    六、簽訂「不動產買賣契約書」應注意事項

    (為保障您的權利,特別提醒)

    1. 請核對交易相對人身分證件。
    2. 請取得地政士名片,以便聯繫。
    3. 要求地政士出示識別證,以保障權益。
    4. 使用保證單位提供之「不動產買賣契約書」。
    5. 使用保證單位提供之「履約保證契約書」。
    6. 取得保證單位之保證書。

    七、「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制度」

    您的產權文件及買方要給您之價金交付公正第三者(保證銀行、簽約中心),待產權清楚的過戶到買方的名下,且點交不動產予買方接管之同時,您才可取得全部價金。
    使用本制度時,會由保證銀行(單位)出具保證書給您。

    使用履約保證制度,您須按總價萬分之4.5~6之手續費給付給建築經理公司。

    八、服務報酬之給付

    當您同意依買方之要約或議價條件或買方逕行支付定金並簽認「買賣定金收款憑證」購屋時,買賣契約即已成立,您應支付加盟店以成交總價4%計算之服務報酬,於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時給付服務報酬總額之70%,交屋時再支付30%,且均以現金給付。

    九、違約條款

    當您同意並簽認買方之要約或議價條件或買方逕行簽認「買賣定金收款憑證」時,買賣契約即已成立,若您有違約不賣或其它行為致無法完成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情事時,除仍應依「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」約定支付服務報酬外,另須加倍返還買方所支付之定金。
    買方支付定金或於您簽認「買賣議價委託書」後,有違約不買或其行為致無法完成簽訂買賣契約之情形時,買方所支付之定金您無須返還。
    您於委託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與房仲業者曾媒介之交易對象成交者,或於委託期限內自行銷售或經第三人介紹或其它類似銷售行為者,仍須依原「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」之約定支付服務報酬。

    十、注意事項

    ★因您與房仲業者之委託關係,係屬民法之居間性質,除了買方支付之議價金及定金外,經紀人依法不得代您收受或保管買賣價金及給付其他各項稅費,請您勿授權經紀人員從事前述之行為。
   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,在交屋時,房仲業者會請您填寫「房地產權點交書」,請您務必配合填寫。